(2015)平民三终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晓鸥与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鸥,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天泰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晓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1933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尚少辉审判员 张新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