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全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保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全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武全胜,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住所地集宁区民建路6号。法定代表人高耀国,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武全胜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