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52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于××××年××月××日在赤城县民政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三周半。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闹,2012年9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之后,与原告无任何联系。自被告离家后,原告多方打探被告下落,但始终没有找到。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且下落不明已两年多,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原告和孩子现在无法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张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件,证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赤城县赤城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东关村村民吴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2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现在下落不明。被告李兴缺席未答辩。原告提交的四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14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吴伟嘉,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9月份被告吴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二年之久。被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之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婚生长子吴伟嘉随原告一起生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长子吴伟嘉(2011年6月10日出生)现年3周岁,随原告一起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司平审 判 员 郭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