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云珍申请罗蓉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云珍,罗蓉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刘云珍,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被申请人罗蓉华,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申请人刘云珍申请被申请人罗蓉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云珍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刘云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