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冷德忠与孙立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德忠,孙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冷德忠,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执行人:孙立君,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德忠与被执行人孙立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立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冷德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 保 秀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文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