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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时万宝与被执行人李广刚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万宝,李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时 万 宝 与 被 执 行 人 李 广 刚 土 地 转 包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时万宝,乾安县人。被执行人李广刚,通榆县人。申请执行人时万宝与被执行人李广刚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被告李广刚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时万宝人民币2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