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时万宝与被执行人李广刚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万宝,李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时 万 宝 与 被 执 行 人 李 广 刚 土 地 转 包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时万宝,乾安县人。被执行人李广刚,通榆县人。申请执行人时万宝与被执行人李广刚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被告李广刚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时万宝人民币2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