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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学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易望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学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易望朝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学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南路499号尚景公寓1幢851室。法定代表人杨雨辰,南京学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萍。委托代理人杨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望朝,男,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玉君。上诉人南京学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创公司)与被上诉人易望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江宁民初字第3349号民事判决,学创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学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彦与被上诉人易望朝的委托代理人郑玉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学创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学创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学创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学创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