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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与舒亚辉、舒敬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舒亚辉,舒敬国,程业平,舒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住所地:靖安县人民医院临街店面13-15号。负责人:邹丽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蕃凤,该行综合管理部主任。被告:舒亚辉。被告:舒敬国。被告:程业平。被告:舒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以下简称靖安邮政银行)诉被告舒亚辉、舒敬国、程业平、舒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文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兵、韩美华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园担任记录。原告靖安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蕃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亚辉、舒敬国、程业平、舒健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靖安邮政银行诉称:2013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舒亚辉、舒敬国、程业平签署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被告成立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借款;从2013年9月4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1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被告舒亚辉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10万元贷款给被告舒亚辉;年利率为14.58%;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将贷款发放至被告舒亚辉的账户。同日,原告与被告舒健签订了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舒健对上述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舒亚辉借得上述款项后,支付了部分本息,剩余本金25912.91元和利息2222.36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至今未归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舒亚辉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舒亚辉、舒敬国、程业平、舒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原告靖安邮政银行与被告舒亚辉、舒敬国、程业平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如下:被告舒亚辉、舒敬国、程业平三人自愿成立小额贷款联保小组,在2013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4日期间,联保小组成员均有权向原告靖安邮政银行申请不超过10万元本金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互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靖安邮政银行与被告舒亚辉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如下: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用途为进货;借期为1年,自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前四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偿还。同年9月5日,原告靖安邮政银行与被告舒健签订了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被告舒健自愿为被告舒亚辉、舒敬国、程业平所成立的联保小组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至被告舒亚辉的账户上。另查明,被告舒亚辉已归还借款本金74087.09元及利息6719.93元。被告舒亚辉尚欠借款本金25912.91元及利息2222.36元(至2014年12月25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靖安邮政银行提交的小额联保贷款协议书、联保共同偿还贷款确认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借款凭证、邮储个人信息管理系统截图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联保贷款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舒亚辉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其余三位被告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原告靖安邮政银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亚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借款本金二万五千九百一十二元九角一分及利息二千二百元二十二元三角六分(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从2014年12月26日起的利息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舒敬国、程业平、舒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三位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舒亚辉追偿。如果被舒亚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五百零三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已垫付),共计一千零六十三元,由被告舒亚辉、舒敬国、程业平、舒健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48,开户银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大道分理处,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文英人民陪审员  彭 兵人民陪审员  韩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