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庄玉祥、王跃凤等与庄玉祥、王跃凤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玉祥,王跃凤,陈中军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7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庄玉祥。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思,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跃凤。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思,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中军。再审申请人庄玉祥、王跃凤因与被申请人陈中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0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庄玉祥、王跃凤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对事故起因的认定错误。灌南县公安局刑事科现场勘验报告及灌南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足以认定火灾是由电动玩具车内部故障引起。从现场勘验报告来看,报告中仅载明是停放电动车部位起火导致电动车燃烧,并没有指出是电动玩具车内部故障所致,且停放电动车部位起火也并不一定代表是电动车引发的火灾。而火灾事故认定书上却载明起火原因系电动玩具车内部故障所致,调查员做出该结论没有任何依据,且该份认定书上调查员并没有亲笔签名,在形式上不合法。(二)一、二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一、二审判决仅根据王跃凤的调查视频及民警询问,即确定该电动玩具车是庄玉祥、王跃凤出售,明显错误。王跃凤的陈述只是说明陈中军曾经在其处购买过电动玩具车,但是电动玩具车由于已经完全烧毁,根本无法辨认,一、二审法院仅凭王跃凤的陈述和民警的证言就推定起火的电动车系庄玉祥、王跃凤所售,显然不符合逻辑。就算可以辨认也无法确定该电动玩具车就是庄玉祥、王跃凤所出售给陈中军的那辆,且陈中军不能提供关于购买电动玩具车的发票,这都说明陈中军无法证实该电动玩具车系庄玉祥、王跃凤出售。(三)即使火灾是由电动玩具车引起的,也并不一定是由于电动玩具车质量问题造成的,而是由于陈中军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事发后,灌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庄玉祥、王跃凤所出售的电动玩具车进行抽样取证,在庄玉祥、王跃凤提供其所卖电动车的产品认证书后,对其进行解封。其解封行为可以视为认定庄玉祥、王跃凤所出售的电动玩具车质量是合格的。因此该火灾不是由于产品质量的瑕疵或不合格引起的。庄玉祥、王跃凤卖的每辆电动玩具车说明书都是随车附带的。电动车玩具车说明书上写明充电时间不能超过20小时,电动车玩具车不要在室内使用,而且电动玩具车的使用必须在成人的指导下使用且使用过程中看护人不得离开。而根据陈中军所说其根本没看过说明书,且从陈中军的起诉状和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是陈中军的孩子在家自己玩电动玩具车时发生的火灾。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是电动玩具车引起的火灾,在电动玩具车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肯定是由于使用不当而引起的。(四)、二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合法。在二审开庭前,庄玉祥、王跃凤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火灾起因提出异议,书面提出申请,请求主审法官让事故认定书中的调查员出庭接受质证,主审法官让庄玉祥、王跃凤开庭时再把申请书带去。开庭时庄玉祥、王跃凤将证人出庭申请书交予主审法官,主审法官答应会在二次开庭时让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可是庭后,主审法官并没有组织二次开庭,就直接将下发了判决,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在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下发判决,这种做法让人严重怀疑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综上所述,陈中军家中失火,并不是由庄玉祥、王跃凤所出售的电动玩具车内部故障所致。一、二审法院判决庄玉祥、王跃凤承担全部责任错误。特此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灌南县公安局五队派出所接警后即派员出警,灌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灌南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灌公消火认简字(2013)第0011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其中目击者殷宇峰陈述其到陈中军家后边把窗户打开发现一楼屋子内的一辆电动儿童玩具车正在燃烧,这时候屋子内的其他物品还没有燃烧。该报告根据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调查询问情况认定本次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系电动玩具车内部故障所致。庄玉祥、王跃凤认为一、二审判决对事故起因的认定错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陈中军陈述失火的电动玩具车系从王跃凤处购买,灌南县五队派出所民警周超在一、二审中均出庭作证,其出警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处时王跃凤认可起火的电动玩具车系由其出售给陈中军。在灌南县五队派出所提供的2013年7月6日15点1分47秒至22秒的调查视频中,王跃凤接受调查时也承认电动车是其出售。基于以上事实,一、二审判决庄玉祥、王跃凤作为产品销售者向陈中军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庄玉祥、王跃凤认为即使火灾是由电动玩具车引起的,也并不一定是由于质量问题造成,而是陈中军使用不当引起。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二审中,王跃凤向二审法院出具申请书,请求通知灌南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员出庭接受质证。二审法官表示对此是否准许待合议庭评议后告知。后二审在查明本案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对王跃凤的申请未予准许,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庄玉祥、王跃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庄玉祥、王跃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孙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