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内乡县物资局与被告内乡县机电轻化公司破产管理人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物资局,内乡县机电轻化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内乡县物资局法定代表人王占敏,现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唐雄豪,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内乡县机电轻化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国永委托代理人曹启峰,师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内乡县物资局与被告内乡县机电轻化公司破产管理人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内乡县机电轻化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曾系我局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便于该公司开展业务,本局同机电公司交换房屋,即我局使用机电公司的房屋,机电公司使用我局位于内乡县城关镇光源路(内乡县城关镇原西郊二路南侧)临街24件房屋,换使房屋间数和层数相同,产权仍归我局所有。现机电公司被宣告破产,我局发现该24间临街房屋被登记在机电公司名下,侵犯了我局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该24间房屋归我局所有。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起诉缺乏事实理由,因而不具备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乡县物资局的起诉。内乡县物资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宗华审判员 姚 雷陪审员 杨捍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传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