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玉兰等与石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兰,杨菲,石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707号原告何玉兰,女,1951年8月28日出生。原告杨菲,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被告石越,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红,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何玉兰、杨菲诉被告石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兰、杨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玉兰、杨菲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玉兰、杨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何玉兰、杨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新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