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宏源与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源,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闵行初字第66号原告高宏源,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韩朝阳,局长。委托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耘,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宏源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宏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宏源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张秋萍审 判 员 徐寨华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