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殷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殷利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彭立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庆红,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凯,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举证、质证、参加庭审、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殷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殷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人民陪审员  张军人民陪审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