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蒋某与方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蒋某,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康文华,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开仁,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某,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蒋某诉被告方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康文华、李开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某诉称:2013年8月2日原告与方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方某一次性补偿原告10万元,协议签订时支付5万元,余下5万元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为此,方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由王某签字担保。但自协议签订时支付5万元后,余下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某给付补偿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方某、王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蒋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2013年8月2日原告蒋某与被告方某协议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方某补偿蒋某10万元,签订协议时支付5万元,余下5万元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方某尚欠5万元补偿款未支付,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王某签字担保。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原告蒋某与被告方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方某一次性补偿蒋某10万元,于协议签订时支付5万元,余下5万元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后方某支付5万,双方领取了离婚证,余下5万元方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于2013年10月付清,并由王某予以担保。但方某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方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方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其应向原告蒋某支付10万元补偿款,于协议签订时支付5万元,余下5万元于2013年10月1日付清,并出具了5万元的欠条,故其作为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方某向其清偿5万元离婚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该《离婚协议书》及欠条明确约定被告方某应于2013年10月1日前支付完毕,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某自2013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王某在欠条上签字予以担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蒋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5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偿还之日止);二、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方某、王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件: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