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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太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洪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太民初字第67号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被告李洪贵,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洪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