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12号原告侯某,住临漳县被告杨某,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