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成与张艮海、任泽银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成,张艮海,任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李成。被申请人张艮海。被申请人任泽银。申请人李成与被申请人张艮海、任泽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晋AXXX**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约二万元)。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任泽银所有的晋江淮牌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樊来平所有的晋奇瑞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