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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成与张艮海、任泽银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成,张艮海,任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李成。被申请人张艮海。被申请人任泽银。申请人李成与被申请人张艮海、任泽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晋AXXX**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约二万元)。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任泽银所有的晋江淮牌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樊来平所有的晋奇瑞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