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斌诉被告方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斌,方向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60号原告:孙斌,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方向东,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斌诉被告方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孙斌负担。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音乐附: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