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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丽媚与赵新军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媚,赵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832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媚。被执行人赵新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8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新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新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小社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新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56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