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陈洪春、周丹、权友先、严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陈洪春,周丹,权友先,严青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7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负责人胡兢,行长。委托代理人柯玉洪,男,生于1963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陈洪春,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被告周丹,女,生于1974年7月30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系被告陈洪春之妻。被告权友先,男,生于1966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严青春,女,生于1968年3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系被告权友先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被告陈洪春、周丹、权友先、严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