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终裁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商淑清、武俊兴等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商淑清。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武俊兴。上诉人商淑清、武俊兴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不字第8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涉及城市区域改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遂裁定对起诉人魏东海的起诉不予受理。裁定后商淑清、武俊兴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所诉系因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双方签订的《唐山市部西里区域房屋按比例置换安置协议书》引起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上诉人因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而拒收,从而导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未能按合同约定给付上诉人,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应属于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请求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不字第8号民事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唐山市部西里区域房屋按比例置换安置协议书》,本案所涉纠纷系在双方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产生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不字第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于芳代理审判员吴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王亚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