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金明云与杨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云,杨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37号原告:金明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雪平,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云诉被告杨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明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明云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明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金明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植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