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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种某与李某、褚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某,李某,褚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种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褚某。被执行人侯某。申请执行人种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褚某、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