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种某与李某、褚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某,李某,褚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种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褚某。被执行人侯某。申请执行人种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褚某、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