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肖劲松与林玉、王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劲松,林玉,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肖劲松,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林玉,女,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劲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玉、王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002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玉、王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王平有住房一套外(已查封),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劲松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