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春明与郑州人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明,郑州人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明。被执行人郑州人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涟沨,执行董事。李春明诉郑州人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在经房管部门审查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郑州人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前携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协助李春明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房产证。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州人友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在经房管部门审查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房产证办理至李春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