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洪亮与聂宏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亮,聂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刘洪亮。被执行人聂宏臣。申请执行人刘洪亮与被执行人聂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武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5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