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云芳与杨德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芳,杨德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侯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杨云芳,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辉,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原告杨云芳因与被告杨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德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云芳诉称,2012年5月,被告因初创立公司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两分,借期为半年。原告基于同事友好关系,支持年轻人创业,原告便同意向被告借款150000元,当时,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陆续还款70000元。此后,被告拒绝还款并躲避原告。2014年2月21日,原告到被告的公司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息条及借条,借息条是对被告之前借款利息的结算,利息合计为39000元,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宽限借款日期为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此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14400元(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4年11月21日止),被告偿还借款利息39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条、借息条,发生于2012年的原告、林显平、杨平及林青等四人与被告之间的银行交易记录、原告与林青的结婚证书及录音资料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杨德辉未作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曾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2014年2月2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和借息条,据此,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月利率为2%,被告还确认欠原告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间借款利息39000元。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根据原告举证,并结合其陈述,本院作出如上事实认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事实主张的之证据充分,约定明确,借贷合同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履行清偿债务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德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云芳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杨云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杨德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云芳借款利息39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被告杨德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力人民陪审员 黄源铿人民陪审员 叶清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