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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行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范洪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洪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中行诉初字第00005号起诉人:范洪来。本院于2015年5月7日收到起诉人范洪来以淮安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范洪来诉称:自己是在国家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将其以教师���放农村。现在国家富裕了,有人已被启用或者有生活保障了,唯有我还在等国家政策。我上访要求落实政策,对淮安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复核意见我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判处淮安市人民政府履行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处理好六十年代下放教师的生活保障问题。起诉人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涟水县教育局涟教信(2014)46号《关于范洪来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2、涟水县人民政府涟信查字(2014)136号《关于对范洪来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3、淮安市人民政府淮信核字(2014)081号《关于对范洪来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该复查意见书主要内容:经查,范洪来是1957年底之前参加工作,但在1957年底之前工作期间属于民办代课教师。因当时国家处于困难时期,你于1960年被精简下放回乡投入生产劳动。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国内字224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因你不具备上述规定要求,不符合发放救济费条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民办老教师稳定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2)16号)及《关于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3)11号)是针对八十年代辞退民办教师的,你不在文件规定范围。你要求政府发给生活补助的诉求目前无政策依据。维持涟水县人民政府对你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本院认为:起诉人范��来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范洪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华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源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