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彦彬等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彦彬、丁桂霞、刘伟、扈景财、吴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彦彬、丁桂霞、刘伟、扈景财、吴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证经字第016号公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5月份开始从下列人员的工资中每月扣留3000.00元并存入对帐户,如有不足全额扣留。扣至解除为止。孙彦彬工资帐号6222020609004683205,对应帐号6215590609000256703户名刘添昊。丁桂霞工资账号6222020609002550562,对应账号6215590609000256703户名刘添昊。刘伟工资账号6222080609002549341,对应账号6215590609000256703户名刘添昊。扈景财工资账号6222080609000218748,对应账号6215590609000256703户名刘添昊。吴迪工资账号6222020609002775409,对应账号6215590609000256703户名刘添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岩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