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文厚与马金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厚,马金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李文厚,农民。被告马金锁,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文厚诉被告马金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厚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李文厚负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