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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文厚与马金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厚,马金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李文厚,农民。被告马金锁,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文厚诉被告马金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厚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李文厚负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