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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陆镱心与娄方国、覃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镱心,娄方国,覃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陆镱心,个体户。被执行人娄方国,农民。被执行人覃桂兰,农民。申请人陆镱心与被执行人娄方国、覃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50000元交到本院,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