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陆镱心与娄方国、覃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镱心,娄方国,覃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陆镱心,个体户。被执行人娄方国,农民。被执行人覃桂兰,农民。申请人陆镱心与被执行人娄方国、覃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50000元交到本院,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