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劭溶与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劭溶,高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黄劭溶,男,生于1972年4月9日,汉族,宜昌市人。委托代理人林金施,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翔,男,生于1983年6月3日,汉族,宜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劭溶诉被告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劭溶以被告高翔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劭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劭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劭溶负担。审判员 杨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