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劭溶与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劭溶,高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黄劭溶,男,生于1972年4月9日,汉族,宜昌市人。委托代理人林金施,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翔,男,生于1983年6月3日,汉族,宜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劭溶诉被告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劭溶以被告高翔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劭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劭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劭溶负担。审判员  杨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