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吕凤贤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吕凤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王秀珍,女,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兴梅,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凤贤,女,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秀珍与被告吕凤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蕴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珍及委托代理人徐兴梅,被告吕凤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珍诉称,原、被告系同组村民,2015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吕凤贤到原告家门口谩骂后,又到院里找茬将原告摁倒在地薅着头发往花墙子上撞,将原告头部多处致伤。报警后,喀喇沁旗西桥派出所出了现场并将原告送到西桥医院救治。后来又到赤峰市医院急诊科观察治疗4天后,好转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起诉: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6909.3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吕凤贤辩称,我没打他,她去我家打的,还进行辱骂,把我打到在地,又把我拽起来的。她的医疗费我也不赔偿。原告王秀珍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1、李天荣的报案材料。证明自己用手掌拥的她(指吕凤贤),我媳妇和我说是吕凤贤摁着她脑袋磕在墙头上的。经当庭质证,被告有异议。认为他打我的都没说,都是编的。原告无异议。2、喀喇沁旗西桥派出所询问吕凤贤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1月13日下午,李天荣和我发生了矛盾,我和王秀珍都受伤了。李天荣把我拥倒了,给了我一拳。我就躺在李天荣家院里,王秀珍就开始骂我,上来撕扒我,王秀荣和我撕扒一会就躺那了。被告质证无异议。原告质证有异议。说的不实,真实性有异议。是被告进原告家进行谩骂,并打原告。3、喀喇沁旗西桥派出所询问王秀珍的询问笔录。证明那天下午两点左右,吕凤贤和我对象在我们家街外吵架,在李军家门口北边那块,吕凤贤用一块砖打了我对象后脑勺一下,我对象转身推她一下,把她推倒在街边的土地上了。我对象进了院子,吕凤贤也进了院子躺在大门口的院子里,后来吕凤贤往屋跑,我就过去拦着她,她就一手抓着我头发,往花墙那边一拽,我就被拽的摔倒了,我的头磕在花墙上被磕出血。被告质证有异议。我没打他,他说的不属实,他是碰瓷。原告质证无异议。4、喀喇沁旗西桥派出所调查孙中海的笔录。证明吕凤贤和李天荣妻子发生冲突时,我不在场。我到李天荣院子里,看见吕凤贤在身子下垫了个垫子躺着。被告质证有异议。他说的不真实,瞎编的多。原告质证无异议。5、喀喇沁旗西桥派出所调查仝小芹的调查笔录。证明13日下午,李天荣来村委会找我说是吕凤贤躺在她家不起来了。然后王秀珍和吕凤贤撕扒起来。她俩都受伤了。我去给吕凤贤倒水时,一出门就看见俩人躺在花墙旁边的地上撕扒呢,我就去把她们拉开了,王秀珍就开始捂着脑袋说流血了,吕凤贤就自己又回到李天荣院门口垫子上躺着去了。被告质证有异议,他说的不全面,被告辱骂我、打我都没说。原告质证无异议。6、赤峰市医院诊断书一份,证明原告到赤峰市医院进行治疗及原告的伤情。被告质证意见为无异议。7、西桥医院医药费收据一枚,证明原告被被告致伤后在西桥医院所花费的费用。及赤峰市医院门诊观察的医疗费单据25枚,证明原告被被告致伤后到赤峰市医院住院观察4天,所花费的费用共计4156.3元。8、处方6枚,证明原告在赤峰医院用药情况。共计2873.84元。9、急诊留观一份,证明原告在赤峰市医院留观观察治疗4天的情况。10、交通收据8枚,共计566元。证明原告被送往医院所发生的交通费。11、首刚总公司职工收入台账一份,证明原告的儿子对其原告陪护的误工费。298.76元X4天,共计1523元。被告对7-11号证据质证意见,我没打他,这些费用与我无关。我没碰他。我也有伤,把我眼睛都抠伤了,我会另行起诉。交通费用和我没关,不合理,我不赔。他们是自己碰瓷,和我无关,我不赔偿。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所举证据1-3号、10号证据证实双方厮打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对4-9号证据予以采信;对于11号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组村民,2015年1月13日下午,被告吕凤贤在原告王秀珍家门口附近与原告丈夫李天荣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丈夫李天荣将被告拥倒,被告即到原告院里要求原告治疗。原告在院中与被告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将原告致伤。报警后,喀喇沁旗公安局西桥派出所出了现场并将原告送到喀喇沁旗西桥医院救治。在喀喇沁旗西桥医院花处置费等费用13.90元。原告后来又到赤峰市医院急诊科观察治疗,花打车费200元。经医生诊断:头外伤、头皮裂伤,头皮下面肿,头痛、头晕(头皮裂伤不规则创口约1厘米,头皮下血肿约3X4厘米)。2015年1月16日出院。共花医疗费4142.40元。赤峰至西桥车费19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和平相处,不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及厮打。本案中,原、被告互有过错,被告致伤原告,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在厮打中存在过错,相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凤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4156.30元、陪护费404.96元、误工费3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交通费219元,总计5268.26元的70%即3687.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凤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