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富桃与韩承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桃,韩承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603号原告杨富桃,女,汉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韩承群,男,汉族,50岁,现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桃诉被告韩承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富桃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富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富桃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