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郭琴华与许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琴华,许荣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郭琴华,女,1954年4月19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许荣和,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琴华与被告许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琴华以其欲与被告许荣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琴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琴华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梅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