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梁云海,蔡层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云海,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6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云海,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梁家村**号,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云海、蔡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云海、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1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梁云海、蔡某先后三次结伙在本市福田区扒窃他人手机,具体如下:一、2014年12月11日8时37分许,被告人梁云海、蔡某尾随被害人徐某至本市福田区泰然科技园“唯客”早餐店内,在被害人徐某选餐时,由被告人梁云海掩护,蔡某动手将被害人徐某放在外套右边口袋的一部iPhone6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11元)盗走。二、2014年12月12日9时许15分许,被告人梁云海、蔡某尾随被害人邹某至本市福田区福华路华海大厦一楼“肯德基”店内,在被害人邹某离开“肯德基”店时,由被告人梁云海掩护,蔡某动手将被害人邹某放在上衣左边口袋的一部iPhone5S型手机(购买价格港币4688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73元)盗走。三、2014年12月14日21时6分许,被告人梁云海、蔡某尾随被害人李某至本市福田区下沙五坊45号东侧一楼楼前时,由被告人梁云海掩护,蔡某动手将被害人李某放在上衣右边口袋的一部iPhone6型手机(购买价格人民币5288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39元)盗走。2014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梁云海、蔡某在本市福田区下沙天桥上被抓获。经鉴定,上述三起案件的现场监控录像记录发生在监控区域出现的两名作案嫌疑男子之一,分别与被告人梁云海、蔡某是同一人的人像。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云海、蔡某结伙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梁云海、蔡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云海、蔡某多次扒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云海、蔡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所起作用相当,均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云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虽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如实供述,但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仍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云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晓辉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人民陪审员 雷南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婷蔡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