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俊彦、郭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俊彦,郭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拟稿时间���案时间拟稿人审限届满时间校对人庭长 意见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地址:赞皇县槐泉路160号。被告张俊彦,赞皇县赞皇镇南环路35号。被告郭玉玲,赞皇县赞皇镇槐泉东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俊彦、郭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秦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