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商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灌云县安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孝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县安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张孝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427号原告灌云县安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中大街锦绣中华商贸城D2-06号。法定代表人刘洪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加成、侍兴兴,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孝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安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孝成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县安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安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安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孝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