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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安春尚与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春尚,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安春尚,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法良,滑县慈周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安传红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安春尚诉被告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4日,由审判员聂世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春尚的委托代理人李法良,被告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安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春尚诉称:2006年,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村民委员会因打井办电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如果被告在一年内还清借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如果一年还不清借款,利息按月息1.5%计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村委会当时开会研究借钱打井的事,安传红当时作为村委会委员是不同意的。现在村长和村会计的意见是就该问题需要再研究,该偿还的偿还,不该偿还的就不偿还。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9日,被告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村民委员会为进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筹集资金,向原告安春尚借款25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同年年底,因被告未能于年内还款,遂向原告承诺如借款一年内还款,应按照月息1.2分的利息率支付相应的利息;如不能在一年内还款,则按照月息1.5分的利息率支付相应的利息。至今被告并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部分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据一份,以及出庭证人安某某的部分证言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借款后应承担依约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村民委员会为筹集资金向原告安春尚借款25000元,应当及时还本付息。借款后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补充约定,其约定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时至今日被告并未还款,故被告应按照月息1.5分的利息率自借款之日起支付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春尚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按照月息1.5%的利息率支付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本院制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