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义明与康荣木、杨广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周义明,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康荣木,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杨广芬,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义明与被告康荣木、杨广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诉讼费人民币币1650元及公告费4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义明负担。审判长王永经人民陪审员施普英人民陪审员陈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何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