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调确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红丽与昌图县第二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红丽,昌图县第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调确字第00027号申请人肖红丽,女,汉族,1995年9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朝阳镇,系患者本人。委托代理人李志远,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系患者肖红丽姑父。申请人昌图县第二医院,住所地:昌图县八面城镇南街。法定代表人房海艳,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克,昌图县第二医院医务科科长,特别授权。申请人肖红丽与昌图县第二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于2015年5月5日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昌图县第二医院一次性赔偿肖红丽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900.00元整。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肖红丽与昌图县第二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肖红丽与昌图县第二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汪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