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宋亚军诉周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宋亚军,男,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周刚,男,住齐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宋亚军诉周刚(2014)龙民初字第19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刚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在户籍支队调查和申请执行人宋亚军辨认周刚真名叫周心刚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8109261814,真人和判决不符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