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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与常××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郝金源,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委托代理人戴宝强,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与被告常××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家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郝金源、被告常××的委托代理人戴宝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被告系原告之次子,原告含辛茹苦将其养大成人,现在王庄子中学任教师。从被告结婚后就不常看望父母,后来其父亲过世后,原告独自一人生活,随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越来越冷漠,从不回家看望年迈的母亲,因原告没有收入来源,原告只能依靠两个儿子来赡养,但是被告拒不给付赡养费,总是找出各种理由百般推脱,原告认为,自己身为被告母亲,作为农村家庭,在没有很大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能够抚养两个孩子长大成人并受到良好的教育,从事一份好的工作,在农村来讲已经实属不易。但被告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的心灵,被告身为人民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但是其行为根本不具备一名人民教师的基本素质,连中华民族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都置若罔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常××辩称,子女赡养老人天经地义,原告起诉被告给付赡养费2000元,被告给付实在困难,具体给付数额请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静海县沿庄镇双楼村民委员会及天津市公安局沿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之间系母子关系。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系原告之次子。原告于1946年12月5日出生,其丈夫常一x于2003年12月15日去世。原告生育二子,长子常二x(1974年5月11日出生),现在物探局四处工作;次子即被告常××(1977年2月28日出生),现就职于静海县梁头镇王庄子中学。原告自其丈夫去世后独自生活,现已年迈且无固定经济来源,长子常二x定期给付原告生活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赡养费,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数额过高,成诉。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且无其他经济来源,需被告尽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给付赡养费的问题,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原告自身情况、被告的经济能力,原告请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2015年6月1日起,被告常××每月各给付原告李××赡养费800元,每月5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家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