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星洪与丁俊麒,潘冬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星洪,丁俊麒,潘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29号申请人刘星洪,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明海(特别授权),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俊麒,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潘冬英,女,土家族,1969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刘星洪与被申请人丁俊麒、潘冬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星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丁俊麒、潘冬英价值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刘兰(女,汉族,1962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丁俊麒、潘冬英价值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刘兰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欣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