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商终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镇江市标力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镇江市标力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0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埤城镇西沟荡。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标力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莺歌桥东。法定代表人朱玉琴,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标力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商初字第0113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谢 铭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