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乾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单亦洪与被告姜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亦洪,姜晓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单亦洪,大安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大安市。被告:姜晓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民字井村模板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亦洪与被告姜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亦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姜晓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亦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912.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912.50元。审 判 长  李 宏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