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中钰与卢义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义,徐中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卢义,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守才,男,1953年2月20日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中钰,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卢义因与被申请人徐中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玄孝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卢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翔飞审 判 员 李新庄代理审判员 孔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