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留红诉被告马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86号原告任留红,男,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维,系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华,女,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留红诉被告马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留红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任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留红负担。审 判 员 魏建伟审 判 员 宁荣生人民陪审员 王贺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