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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卫华与徐文芳,许伟伟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华,徐文芳,许伟伟,刘玉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唐卫华,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楚才伟,重庆市彭水县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文芳,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许伟伟,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刘玉兰,女,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唐卫华与被告徐文芳、许伟伟、刘玉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唐卫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卫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唐卫华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卫华负担。审判员  谢再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