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荷芳与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荷芳,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杨荷芳,女。被执行人: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贤,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荷芳与被执行人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赤劳人仲裁字(2014)第1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荷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6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荷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劳人仲裁字(2014)第14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